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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精准扶贫到户政策解读

    信息发布者:qq850512138
    2017-07-29 09:12:53    来源:网路   转载
    首 页走进邯郸信息公开网上服务参政议政

    邯郸市精准扶贫到户政策解读。

    图为馆陶县寿东村粮画展示一条街。
    图为馆陶县粮画姑娘正在制作粮食画。
    图为贫困群众开展健康义诊活动,使贫困老人享受“家庭医生”式服务。
    图为鸡泽县万亩红专业合作社蔬菜大棚种植产业扶贫项目。

    一、健康扶贫政策

    (一)个人医保缴费资助政策

    从办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对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不低于60%标准予以资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门诊慢性病。(1)普通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报销比例为75%。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3期高危及以上)、冠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2)重大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为90%。重大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2.住院起付线。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3.住院报销比例。(1)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2)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本细则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3)未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外地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3000元,其中转往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40%,转往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以上情况均不享受本细则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三)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四)医疗救助政策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合规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30%的比例救助,起付线为6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

    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按4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五)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1.从2017年4月30日起,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三类人群,在所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2.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3.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人社〔2016〕72号)等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310-3111517(市人社局)

    救助政策咨询电话:0310-3128672(市民政局)

    住院政策咨询电话:0310-8168118(市卫计委)

    二、教育扶贫政策

    1.实施贫困地区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以涉农中等职业学校为主渠道,着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整合优化人社、教育、扶贫、农业等资金项目,集中支持贫困家庭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多种途径确保贫困家庭的适龄学生进入职业院校学习,掌握专业技能,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2.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合理分担机制,资助在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3.落实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积极争取以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为培养主体,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及其他适农涉农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的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名额。

    4.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5.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大名县和魏县2个国定贫困县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营养餐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

    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按每年供餐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

    6.“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职(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除学生本人享受“三免一助”政策外,家庭还可享受每生每学年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

    ——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教育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教〔2016〕119号),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冀教财〔2017〕7号),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5〕42号),省扶贫办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联办〔2015〕20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6269819(市教育局)0310-3112539(市扶贫农发办)

    三、就业扶持政策

    1.对有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者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最高22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鉴定补贴。对开展的居家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2.贫困县的创业孵化园区优先安排自主创业贫困劳动者入园孵化,根据实际需求就近入住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并给予租房、物业、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等补贴。

    3.有资金需求的贫困劳动者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给予最高4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4.高校毕业生毕业前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高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师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发放每人2000元的求职补贴。离校后,将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管理范围,提供“一对一”跟踪式服务。

    5.依托美丽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积极开发多种形式的就业岗位,对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项目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就业创业服务。

    6.围绕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脱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等脱贫攻坚工程,开发农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辅助性岗位,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在家门口就业或参与公共服务。

    7.结合贫困劳动力培训意愿和企业岗位需求积极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现贫困劳动者“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8.组织省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定向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青年,毕业后推荐就业。

    9.鼓励省发展家庭服务业示范基地在贫困县开展家庭服务培训,引导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与省外优秀的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劳务输出协议。

    10.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劳动力的劳动权益,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省人社厅《关于就业创业精准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6〕69号),省人社厅等3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就业创业精准脱贫工程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9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111513(市人社局)

    四、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集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人建设投资标准为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0.7万元;地方政府债券1万元,由省财政偿还;专项建设基金0.5万元,本金和银行收益由省财政偿还;长期信贷资金3.5万元,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县财政偿还本金;搬迁人口个人自筹0.3万元。搬迁农户的住房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权属登记,搬迁对象住满10年后可自愿申请交易。

    2.自行安置。人均享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参考标准为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具体标准由相关县自行确定。

    ——市发改委、市扶贫农发办《关于印发〈邯郸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发改农经〔2017〕47号),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16〕1054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5802283(市发改委)

    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省住建厅等3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村〔2017〕10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037354(市建设局)

    六、产业扶贫政策

    (一)特色农业扶贫政策

    1.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致贫原因、脱贫需求,精准选择项目,到户项目补助资金每户原则上不高于1.2万元。

    2.对有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贫困户,直接扶持到户;对有劳动能力但自主经营相对困难的贫困户,本着贫困户自愿原则由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把扶贫资金作为股份,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参与产业项目发展。

    3.有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可免费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扶办联〔2016〕6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112505(市扶贫农发办)(二)光伏扶贫政策

    1.从2017年开始,国定贫困县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全覆盖,确保在20年内,光伏扶贫对象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

    2.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按每户5千瓦规模1.2万元左右标准出资,其余资金由企业筹措,并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维护。

    3.支持贫困户利用自家屋顶或院落空闲地,安装3-5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资金可通过政府扶贫资金、农户银行贷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渠道筹措。

    4.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5.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享受每千瓦时0.2元省级电价补贴,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

    ——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5802260(市发改委)(三)旅游扶贫政策

    1.“十三五”期间,每年规划启动部分贫困村开展旅游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直接参与旅游经营、提供接待服务、出售土特产品、土地租金、入股分红等途径脱贫致富。

    2.在旅游扶贫村推进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等相关权益,提高贫困农民财产收益比重。

    3.到2020年,对旅游扶贫示范村骨干带头人分批培训一次,所有旅游从业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全面增强旅游扶贫持续发展后劲。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推动旅游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扶〔2016〕4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205353(市旅发委)(四)电商扶贫政策

    1.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优先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上网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优先加强对贫困地区电商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贫困人员利用电商创业、就业的能力。

    2.对人口较少,交通不便或网络通讯能力差的贫困村,及时安排电商服务人员。

    3.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时跟进建设电商服务站点。

    ——省商务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子商务全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放在危房改造优先位置,纳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具体补助标准以省正式文件为准,各县(区)根据省定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商建设字〔2017〕1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113560(市商务局)

    七、金融扶贫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有关金融机构可提供5万元以下、三年以内的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进行贴息,年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12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112388(市金融办)

    八、生态扶贫政策

    1.新增生态效益补偿规模,优先用于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护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2.在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森林防火管护等项目用人时,要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中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

    3.探索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和收益分享制度,将生态旅游资源股权进行合理分配,支持贫困户脱贫,加强对贫困农民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获取稳定收益。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邯扶〔2016〕3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8062903(市林业局)

    九、兜底保障政策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2.对有一定收入的农村低保家庭,据实核算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人数足额补差;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对充分享受低保政策,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3.对享受低保待遇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4.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大力发展“普通互助”型、“医养融合”型农村互助幸福院,到2020年,基本实现互助养老全覆盖。

    文件链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推进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实施方案》(邯民〔2016〕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99号)

    政策咨询电话:0310-3128672(市民政局)

    邯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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